男子蕭至益偷友人皮包內的金融卡盜領他人存款,又向友人借車同時偷走友人證件,再持往租車,加以侵占出租車,總計犯下六案,台南地方法院依竊盜罪、行使偽造私文等多條罪,將他判刑二年六月。
判決書指出,蕭至益犯案時間自一百年六月四日起至同年九月七日,做案地點集中在宜蘭縣,他先在羅東鎮興東路「原動力網咖」店內,拾獲江姓友人黑色皮夾並持金融卡盜領五千四百元;同年八月七日上午許,蕭利用與張姓女友人同遊宜蘭偷了她的桃紅色皮夾,取走裡面金融卡盜領一萬六千元。
蕭至益又於一百年八月二十日晚上,在宜蘭市竊取林姓友人筆記型電腦,到商店賣八千元花用;同年九月四日晚,在宜蘭縣頭城鎮林姓友人住處,竊取佳能( Canon)單眼相機、單眼鏡頭二個及轉接線一條,得手後,假冒江姓友人名義持往店家質押借款七千元;同年九月他向林姓友人借機車騎去典當,又偷走林的證件到羅東鎮,假冒林姓友人名義去租車行租了一輛機車,並把車占為己有,不歸還。事後被查獲送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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